[市場資訊] 萬金案:從無罪判決看產業未來與法律防線
📘 第五篇|上訴觀點與無罪判決的產業意義
【三審上訴的觀點:從歸責理論與憲法層次出發】
一、 建立刑法第 16 條「禁止錯誤」之抗辯:行政機關處分行為的信賴保護
本案在於被告主觀上是否存在「違法性意識」爭點上,二審法院僅以「被告預見金幣具兌現性」即認定有賭博犯意,卻完全無視了「國家機關(財政部)」對此商業行為的行政定性。
財政部 113 年台財稅字第 11300607350 號令,已明確將虛擬遊戲幣交易定性為「銷售勞務」。
對於一名合規經營的幣商而言,行政機關的明文規範即為其「法律指引」。
當國家稅務機關要求其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時,被告產生「此行為受法律允許」之信賴,具有正當理由。
因此依刑法第 16 條,行為人按其情節,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預見其行為為違法者,免除其刑事責任。
因此當行政法規(稅法)與刑事見解產生劇烈衝突時,是否能將行政機關的「誘導合規行為」轉嫁為被告的「刑事犯罪故意」?
若不准許被告以此作為禁止錯誤之抗辯,無異於司法陷民於罪,嚴重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二、 挑戰「功能上不可或缺」之標準:法律明確性原則
二審判決大幅擴張「共同正犯」之範疇,僅憑「兌換行為對賭場存續具功能重要性」即論罪。此種「結果導向」的歸責邏輯,嚴重侵蝕了憲法上的法律明確性原則。
所謂「不可或缺」,在現代數位經濟中係一極端模糊之概念。若以此為準,電信業者提供網路、銀行提供轉帳、甚至電力公司提供電力,對於線上娛樂城的存續皆屬「不可或缺」。
因此若依照刑法第 268 條之構成要件,是否能透過司法解釋無限擴張至「與犯罪行為具功能關聯之外部服務者」?
若法律之解釋已脫離文義之預見可能性,即屬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幣商係基於「資產流動性」提供中立服務,其與賭博平台經營者之間並無組織上之隸屬或利潤之直接分配,二審判決將「業務助益」等同於「犯意聯絡」,顯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
三、 欠缺「期待可能性」之論證:合法合規經營者的體系困局
刑法之處罰,必須以行為人具有「不為此行為」之期待可能性為前提。
本案被告已盡力採取一切行政法上之合規措施(報稅、KYC)。
若在此情況下仍被論以重罪,則意味著在現行法制下,一名想要合法經營遊戲幣交易的國民,「完全沒有任何一條可以被司法認可的活路」。
那麼當行政規範與刑事見解完全悖離時,法律不應期待國民能精確預見刑事法院將推翻行政機關之定性。
對於一名已主動接受國家監管、誠實納稅的業者,法律已不具備要求其「預知此為犯罪並停止經營」之期待可能性。
二審判決未審酌此一規範性歸責要件,僅採結果論,實有理由不備之瑕疵。
四、 判決理由矛盾:關於犯罪既遂時點與共犯介入之衝突
二審判決在認定事實時,一方面認為玩家在平台玩老虎機即屬賭博,另一方面又謂幣商兌換現金方使賭博實現。
此一論證在「既遂時點」上產生劇烈矛盾。若賭博罪之「既遂」係發生於遊戲結果出爐、金幣結算之時,則犯罪已然終了。
幣商之後續兌換行為,性質上屬「對犯罪所得之處置」,依刑法理論,事後處置行為人不可能成為「前行為」之共同正犯。
因此二審判決將「事後處分行為」溯及既往地解釋為「事前或事中之分擔行為」,顯然違反刑法關於既遂與共犯理論之基本原理。
最高法院應撤銷原判決,釐清犯罪既遂之確切時點,並確認幣商之介入究屬「犯罪參與」抑或「中立之商務履行」。
【一絲曙光】回歸數位交易本質:臺中地院無罪判決之核心價值
最後仍然值得回顧的是,於本案第一審即臺中地院 112 年度易字第 3134 號無罪判決宛如定海神針,為全體遊戲幣商業者點亮了合規經營的法理明燈。
該判決法官並未流於「虛擬娛樂即涉賭」之刻板印象,而是精準剖析數位經濟之底層邏輯,為產業建構出兩大基石:
一、 阻卻主犯罪:釐清「對賭風險」之歸屬
刑法賭博罪於學理上屬「對向犯」,其成立要件必建立於雙方存在實質之財產射倖性(即對賭風險)。
該判決一針見血地指出:玩家縱於遊戲中博取鉅額虛擬點數,惟遊戲官方(平臺)既明文禁止現金交易,且自始拒絕提供逆向兌現服務,平臺本身即不承擔任何實質財產之輸贏風險。
既然遊戲官方未涉入「對賭」,在法律評價上即非「賭場」。主犯罪既不成立,則居於邊陲、單純提供虛擬資產收購服務之第三方幣商,自無從依附而論以「賭場共犯」或「幫助犯」。
此一見解,從源頭徹底斬斷了「平臺與幣商必然共謀」的錯誤連結。
二、 肯認主體獨立性:確立「中立業務行為」之法界線
面對二審將幣商與平臺強行綁定的偏誤,一審判決直指兩者為「各自獨立之營利主體」。
一審法官認為幣商之獲利淵源,純粹來自市場供需下之「買進與賣出匯差」,而非玩家於遊戲內之博弈抽頭。 幣商之資產水位,不因玩家中獎而耗損,亦不因玩家落敗而豐收。
猶如合法當鋪收購有價物件,無審查出賣人資金來源之義務與可能;幣商收購虛擬資產,同屬正當且中立之民事買賣。若要求提供流動性之中介業者,必須為消費者個人之終端用途負擔無限之刑事責任,顯然悖離了刑法之個人責任與比例原則。
【產業啟示】 本案一審的無罪判決,縱然嗣後經上訴審法院推翻,然而一審法院對「虛擬資產客觀規律」的深刻洞見。
已向全體同業及社會大眾宣告:幣商絕非寄生於博弈產業之附庸,而是獨立承擔市場匯率風險、單純提供數位資產流動性之正當從業者。
其肯定此一「主體獨立與業務中立」之法理,正是協會未來引領產業走向陽光、抵禦不當司法非難之最強盾牌。

陳漢恭律師
現為威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市場資訊] 萬金案:用刑法管產業?數位經濟的制度困局
📘 第四篇|制度解方:行政監管 vs 刑法介入
結語:制度性的死局,與第三審的歷史責任
「萬金銀行案」二審判決在法理適用上存在諸多論理的斷裂。
這不僅是幣商個人的刑責問題,更是台灣在虛擬資產轉型期,我們期盼最高法院能回歸刑法釋義學,針對原審的矛盾進行審查。
若放任擴張解釋成為先例,摧毀的將不只是一個產業,更是人民對「罪刑法定」最基本的信賴。
制度的解方:應由主管機關行政調控,而非濫用刑法屠刀
面對數位經濟帶來的虛擬資產交易爭議,我們必須嚴肅地向國家提出一個核心呼籲:解決數位時代的商業邊界問題,應該仰賴「行政主管機關的調控與納管」,而不是什麼都用「刑法」來處理。
刑法在法治國家中具有最後手段性。它是一把粗暴的屠刀,可以用來砍斷明顯的犯罪,但絕對無法用來修剪、規範一個正在發展中的複雜數位生態系。
- 刑事處罰無法解決市場需求與監理真空
把幾個幣商抓去關、沒收他們的財產,根本無法解決市場上龐大的虛擬資產流動需求。目前幣商面臨的最大困境,在於「監理歸屬不明」。
與其由刑事法院透過對遊戲領域的一知半解、擴張法條解釋來定罪,國家真正該做的,是由數位發展部或經濟部出面,針對「遊戲幣兌換業者」建立一套明確的「行政登錄與監管機制」。
- 透過行政手段實現精準控管
如果國家認為虛擬金幣的流動存在風險,完全可以透過行政手段進行有效調控。
例如:要求業者必須取得特定執照、設定每日交易額度的上限、強制要求對接第三方支付以確保金流透明、並嚴格執行洗錢防制的申報義務。
當行政機關(如財政部)已經開始透過稅務手段對此產業進行初步管理時,這條「行政監理」的路徑就已經開啟。
司法機關應當尊重行政權的前置調控功能,給予產業合法化的過渡空間,而不是粗暴地將所有提供數位資產流動的業者,通通抹黑為賭博共犯。
- 立法明確化才是終極解方
真正的解決之道,是推動立法院對「遊戲虛擬資產交易」進行明確立法。
透過建立遊戲幣商的經營條件、消費者保護機制與違規的行政罰鍰,讓業者有明確的法規可以依循,讓主管機關有權力可以管理。
如果執政者怠惰於行政監理與立法,轉而任由司法機關在法條文義的邊界上恣意擴張、用過時的實體觀念審判數位經濟,這不僅是對合法納稅業者的屠殺,更是扼殺台灣數位產業發展的致命毒藥。

陳漢恭律師
現為威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市場資訊] 萬金案:稅法合法,刑法犯罪?制度衝突全面解析
📘 第三篇|法秩序衝突與刑罰失衡
第三核心爭點:法秩序統一性的破裂——稅法與刑法的完全分裂
而本案最讓人不安的,是破壞了法秩序統一性。
財政部於 113 年 12 月發布之台財稅字第 11300607350 號令,已明確將「遊戲幣交易服務」定性為合法的「銷售勞務」。
幣商依照國家規定辦理營登、實施 KYC、並誠實繳稅。在行政法上,這是一個「合規的納稅義務人」。
如果讓二審有罪判決成立,即等同於宣告國家正公然從「賭博犯罪所得」中「合法抽稅」。
這種法秩序的破裂,嚴重違反了憲法層次的「信賴保護原則」,讓合法納稅的業者淪為政策與司法衝突下的犧牲品。
第四核心爭點:刑罰體系評價的失衡,與罪刑法定原則的破壞
直接下注者輕縱,外部中立者重罰的「體系失衡」:真正參與賭博、承擔風險的是玩家。
依刑法第 266 條,由於線上空間是否屬「場所」有爭議,玩家多獲免罰。
然而,未下注的外部幣商,卻被連結到刑罰極重的刑法第 268 條,面臨徒刑並沒收全數財產。
這種「首惡免罰、周邊重罰」的現象,構成了嚴重的「評價失衡」,違反了「罪刑相當原則」。
司法造法對「罪刑法定原則」的侵害:刑法第 268 條本意是處罰設立實體賭場的主謀。
將外部第三方業者透過模糊的學理概念強行納入,實已跨越法律解釋極限,走入「司法造法」禁區。

陳漢恭律師
現為威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市場資訊] 萬金案:幣商是不是共犯?中立業務行為的法律界線
📘 第二篇|中立業務行為與產業誤解
第二核心爭點:「功能上不可或缺」標準的濫用,與「中立業務行為」的法理棄守
二審法院之所以能將幣商入罪,是援引了一個極具擴張性的概念——「功能上不可或缺之重要性」。
法院認為,因為幣商提供了兌現管道,讓虛擬金幣有了真實財產價值,所以幣商對賭場的成立不可或缺,進而推論出幣商與遊戲平台具有「犯意聯絡」。
- 對「中立業務行為」的徹底否定
在現代社會中,有太多商業服務客觀上都會「幫助」到犯罪的完成,但刑法不能因此將這些商人全數入罪。
提供網路服務的電信公司、提供伺服器租賃的雲端業者、甚至提供轉帳入金的銀行,對於線上博弈的存續絕對都是「功能上不可或缺」的。
只要這些業者是基於正常的商業模式提供服務,沒有與犯罪集團有主觀上的「惡意合謀(犯意聯絡)」,其行為就應受「中立業務行為」理論的保護而阻卻違法。
幣商提供的是一種基於匯差獲利的「數位資產流動服務」,就如同當鋪或外匯兌換所。
二審法院僅以「客觀上促成了兌現」這個結果,就反向推論幣商具有「主觀上的犯罪故意」,似乎有倒果為因之嫌。
- 原審對「科技機制」與「市場經濟」的錯誤連結
爭議一:將「系統防通膨機制」解讀為「共犯利潤抽成」。二審法院認為系統自動扣除 3% 手續費是抽頭。
實則在虛擬經濟中,這是「燒幣機制(Coin Burning)」,旨在防止金幣膨脹導致物價崩盤。
這對所有玩家一體適用,並非專為幣商設計的抽頭。將「無差別的系統設定」扭曲為「共犯協議」,是對遊戲領域的誤解。
爭議二:將「市場價格均衡」解讀為「犯罪定價協議」。法官認為所有幣商匯率一致代表有勾結。
實則在資訊透明且利潤極薄的市場中,價格必然走向收斂。
官方儲值 1:100 與幣商成本的雙重約束,自然產生「市場價格均衡」,就如同全台灣加油站油價幾乎一致。
爭議三:將「開設數位帳號」解讀為「設立專屬櫃台」。虛擬金幣無法在物理世界面交,唯一的交付手段就是登入遊戲並轉帳。
將「達成交易的唯一途徑」羅織為「包庇鐵證」,完全無視了數位商業的客觀運作限制。

陳漢恭律師
現為威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市場資訊] 萬金案:從判決衝擊看法理斷裂
📘 第一篇|導論與核心問題:司法判決的法理斷裂
導論:剝開司法判決的表象,直擊法理論證的斷裂
在虛擬遊戲幣的商業領域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4 年度上易字第 61 號刑事判決(業界俗稱「萬金銀行案」),無疑對整個數位資產流動產業投下了一顆震撼彈。
該判決推翻了一審的無罪認定,將單純提供遊戲幣兌換服務的業者,以「功能上不可或缺」為由,逕行論以刑法第 268 條「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之共同正犯。
然而,當我們暫時放下產業生存的焦慮,純粹以刑法上構成要件該當性,以及現代商業運作邏輯來檢視這份判決時,會發現法院在法理適用與邏輯推演上,存在著若干的論證跳躍與對產業的誤解。
而這些未經嚴格檢驗的法理論證,不僅是導致幣商面臨牢獄之災的根源,更是本案上訴至最高法院時,必須面對的核心法律爭點。
本文將直接從刑法總則與分則的核心觀念出發,深度剖析二審判決在「犯罪既遂時點的認定」、「中立業務行為」、「法秩序統一性」以及「刑罰體系評價」等四大面向出發。
這不僅是為了產業發聲,更是為了捍衛「罪刑法定」與「法律明確性」這兩道法治國家的最後防線。
第一核心爭點:遊戲幣的法律定性與「賭博罪既遂時點」的法理矛盾
首先,二審法院對於「遊戲幣究竟是什麼」,以及「賭博行為究竟何時完成(既遂)」,存在著若干的邏輯矛盾。而這個矛盾,造成幣商成立「共同正犯」的法理基礎薄弱。
- 遊戲幣是「財物」還是「財產上利益」?
我國刑法第 266 條與 268 條之賭博罪,其核心定義為「以偶然事實之成就與否,決定財物之得喪變更」。因此,法庭必須先定義線上娛樂城的「遊戲幣」在刑法上的定性。
若遊戲幣被認定為「財物」或「具有經濟價值的財產上利益」:那麼,當玩家在遊戲平台上按下老虎機的按鈕,且系統開出隨機結果、將遊戲幣撥入或扣除於玩家帳號的那一瞬間,財產的得喪變更就已經發生了。
在法理上,賭博罪在此刻就已經「既遂」(犯罪行為已然完成)。
- 「事後處分行為」不可能構成事前或事中的「共同正犯」
二審判決最大的法理盲點在於:如果賭博行為在「遊戲結果出爐、金幣結算」的那一刻就已經既遂,那麼玩家事後拿著贏來的遊戲幣,去找外部的獨立幣商兌換成新台幣,這在刑法上屬於什麼行為?
姑且將這叫作「對犯罪所得的事後處分行為」。然而刑法上的「共同正犯」,必須是在犯罪實行之「事前」或「事中」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一個犯罪一旦「既遂」甚至「終了」,後續介入的人就不可能再成為該犯罪的共同正犯。頂多可能構成洗錢或贓物罪,但絕對不會時光倒流,變成「賭博罪本身」的共同正犯。
白話地說,這就像是地下簽賭。賭客跟組頭對賭,比賽結束、勝負揭曉的那一刻,賭博罪就成立了。
如果賭客贏了錢,隔天拿著這筆錢去銀樓買黃金保值,難道銀樓老闆會因為提供了「資產轉換的管道」,就溯及既往地變成昨天那場簽賭的「共同正犯」嗎?當然不可能。

陳漢恭律師
現為威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市場資訊] 聚寶Online 停止營運,商家交易安全與自律呼籲
📢 協會公告|聚寶Online 停止營運後之市場風險提醒

依聚寶 Online 官方公告,平台已於 3/2 停止新用戶註冊,並將於 4/7 正式停止營運。
隨著營運終止,預期將有大量遊戲分數流入市場,短期內交易需求及流通量可能明顯增加。
協會在此提醒現有「包你發」商家及玩家務必提高警覺。
當市場出現大量資產釋出時,極可能伴隨代儲、來源不明分數,或不肖人士將非法遊戲幣混入交易市場的情況。
同時,也不排除出現仿冒或使用類似暱稱之商家,試圖混淆視聽、誤導玩家交易。
為保障交易安全與自身權益,協會再次宣導:
1️⃣玩家請優先選擇具合法認證、開立發票、遵守 C2B2C 商業模式之商家。
2️⃣商家應落實身分可追溯、金流可勾稽及發票可對應之基本原則。
3️⃣避免來源不明分數交易,保留完整交易紀錄與金流憑證。
在產業面臨關鍵轉折之際,更需要以自律與透明作為核心原則。
協會將持續提供合規輔導與制度建議,協助商家建立完善的營運與風控機制,共同維護市場秩序與玩家信任。
唯有在合法合規的基礎上穩健經營,打造公開、可驗證的交易環境,建立社會信任,邁向長遠發展與永續經營的目標。
參考公告:
聚寶Online營運終止公告
聚寶Online轉幣暢玩包你發
如有疑問,歡迎與協會聯繫。
[巿場資訊] 資訊透明化與稅籍登記新制上路
協會觀點|資訊透明化與稅籍登記新制上路
財政部於 2022年8月8日 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並於 2023年1月1日 正式實施稅籍登記新制
經協會溝通與相關產業爭取四個月緩衝期後,已於 2023年5月5日 全面上路。
此制度明確規範「網路銷售營業人」之資訊揭露義務與稅籍登記內容,各商家不得再以「不清楚、未宣導、不明白」等理由規避執行。
一、未揭露資訊將面臨罰則
若商家尚未辦妥營業登記,即從事網路銷售行為,將依規定處以 新臺幣 3,000 元至 30,000 元 罰鍰,並可能遭追繳稅款與罰鍰(最高可達所漏稅額五倍),情節重大者甚至勒令停業。
若業者已完成營業登記,但未於網站、APP 或交易平台上揭露公司名稱與統一編號,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處以 1,500 元至 15,000 元 罰鍰。
二、稅籍登記新制重點
根據財政部公告及地方國稅局說明,網路銷售營業人應遵守以下三大原則:
資訊需透明揭露:稅籍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網路位址、會員帳號」等欄位,營業人應於營業登記時一併申報
銷售平台需載明:網站首頁、購物頁或應用程式上,應明確揭露「營業人名稱」與「統一編號」
交易紀錄需留存:凡透過網路、APP 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服務並收取費用者,需保存原始交易憑證或交易紀錄與身份識別資料,以供查核
三、資訊公開即是品牌信任
協會提醒,資訊透明不僅是法令義務,更是建立品牌信任與曝光的重要基石。
合法揭露公司資訊有助於提升商家專業形象,讓消費者在交易過程中更具信任感,同時也能降低誤被金融機構或主管機關誤判為高風險帳戶的機率。
四、協會教學:如何結合行銷與合規
為協助會員兼顧宣傳與法遵,協會提供 LINE 官方帳號揭露指引:
個人帳號設定:開啟 LINE → 加入好友 → 邀請 → 選擇「簡訊」分享,即可產生專屬好友連結供客戶使用。
官方帳號設定:於 LINE 官方後台 →「增加好友人數」→ 建立超連結 URL,張貼於網站、粉專或宣傳頁面中。
此舉能同時達成政府要求的資訊揭露,也能增加商家曝光度,一舉兩得。
五、協會立場與期許
在政府全力推動防詐與防洗錢的嚴格政策下,金流相關產業無可避免地受到高度關注。
數發部、賦稅署及金管會三方的監管視角,正以前所未有的密度審視整個產業,任何一點疏忽都可能被無限放大。
面對這股監理浪潮,我們唯有以「透明化、制度化、自律自清」為核心,才能在巨浪中穩健前行。
讓產業主動揭露資訊、建立標準化制度,並透過協會自律機制淨化市場,是唯一能爭取政府信任與社會認同的道路。
協會呼籲全體業者團結一致,以合規為基礎,以誠信為信念,攜手讓產業走出灰色,迎向陽光,從被動受監理者,轉變為政府信任的合作夥伴,共同打造健康、永續的新典範。
引用來源: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路交易稅籍登記新制專區〉
工商時報報導:〈稅籍登記新制上路,網路銷售業者須揭露稅籍資訊〉
[巿場資訊] 資訊揭露與透明化之產業宣導
協會公告|資訊透明化與產業宣導
隨著遊戲分數及相關交易產業逐步走向合法化,主管機關亦相繼釋出明確規範,以確保市場健全發展。
為響應政策方向,協會特此提醒會員與業者,應重視資訊公開與經營透明化的重要性。
近來發現部分商家於社群平台(如 Facebook 粉絲專頁、社團等)經營時,刻意隱藏或未明確揭露公司名稱與統一編號。
依據財政部公告之《稅籍登記規則》,凡從事網路銷售、提供線上服務或軟體應用者
均應於網站、應用程式或平台上明顯位置揭露「營業人名稱與統一編號」以維護交易資訊透明、保障消費者權益。
協會建議會員可將「資訊公開」轉化為「曝光契機」,讓合法登記成為品牌信任的象徵。
為協助業者兼顧合規與行銷,協會提供 LINE 專屬連結設定教學
讓商家能以簡單、安全的方式讓客戶加入LINE連結,同時避免詐騙從中冒名取巧
LINE 個人帳號設定方式
1️⃣ 開啟 LINE → 點選「加入好友」
2️⃣ 點選「邀請」 → 選擇「簡訊」或其他分享方式
3️⃣ 系統將自動生成您的專屬好友連結,可轉存或分享
LINE 官方帳號設定方式
1️⃣ 進入 LINE 官方帳號主頁 → 點選「增加好友人數」
2️⃣ 建立專屬網址(超連結 URL)並張貼於網站或社群平台
如此不僅能提升品牌曝光度,也可同時符合政府資訊揭露之要求。
協會將持續扮演產業與主管機關間的橋樑,協助會員解讀政策、釐清疑慮,並提供合法、合規且務實的建議。
希望各位業者以長遠眼光看待「資訊透明化」浪潮,將其化為品牌信任與永續經營的力量。
引用來源:財政部新聞稿〈規範網路銷售營業人應公示稅籍暨保存交易紀錄及登記新制輔導事宜〉
[巿場資訊] 防詐政策與產業衝突
協會觀點|金融機構防詐政策的兩難與產業的期盼
《超怕銀行帳戶被鎖! 便當店急改「只收現金」》
近年詐騙案件激增,金管會與銀行體系為防堵不法金流,不斷強化風控措施。
政策在實務執行端卻日益失衡。為避免誤放詐騙帳戶,銀行多採「寧可錯殺、不願放過」的保守策略。
表面上強化了安全,但實際上卻讓眾多合法業者在開戶、收款與交易過程中的不便,甚至被迫停擺。
近期出現各類營業商家反映帳戶遭凍結、改收現金的案例,引發民怨。
此現象反映出政策與市場間的脫節:政府要求防詐,銀行承受壓力,不敢放寬;企業卻在風控夾縫中求生。
金管會雖出於善意,但各銀行對規範理解不一,形成「雙重封控」
主管機關一層、銀行自保又一層,層層防堵之下,最終被困住的往往是守法經營者。
協會的觀點:
協會理解銀行的困境:詐騙多變,內控必須謹慎;但防詐不該演變成「防商」。
政策應回歸「實質營運」與「用戶行為」的評估,而非僅以行業名稱或交易數量等關鍵字作為風險判斷依據。
金融機構若能觀察實際交易模式、金流透明度與客戶背景,將能在安全與效率間取得真正的平衡。
目前的防詐機制確實需要檢討。過度的模糊與恐懼,使政策成為擾民枷鎖,同時削弱了產業對政府的信任。
協會建議金管會應統一政策標準,建立跨界溝通平台,讓銀行能回饋實務經驗、讓業者了解合規方向,共同建立清晰的操作指引。
協會願意成為政府與金融體系之間的協力者,分享產業實況、提供風險防範建議,協助建立兼顧安全與經濟活力的金融環境。
我們理解政策摸索的黑暗期,期盼能儘快結束。願未來的防詐政策不再是無奈的權宜之策,期盼政府帶領社會走向「安全、透明、共榮」的新篇章。
[巿場資訊] 產業生態正進入一個「去隱匿化」的階段
協會觀點|資訊透明化是產業邁向正規化的必經之路
遊戲分數與相關交易產業逐步走向合法化,主管機關亦相繼釋出明確規範,確保市場健全發展。
然而,協會觀察到,仍有部分業者經營社群平台(如 Facebook 粉絲專頁、社團等)時,刻意隱藏或未清楚揭露公司名稱與統一編號
導致消費者在交易前難以辨識業者身分,亦可能影響稅務資料的正確性與完整性。
依據財政部所公告之「稅籍登記規則」,凡從事銷售網頁或提供軟體服務者
應於網站、應用程式或平台上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以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保障消費者權益。
同時,平台營業人亦應以電子形式妥善保存所有必要的交易紀錄,以利日後查核與爭議處理。
這些要求看似增加了業者的負擔,但實則是產業走向正規化的重要基礎。
協會一向主張,合法經營是產業能夠永續發展的唯一道路。
資訊透明化,不僅能避免消費糾紛與法律風險,更能增進玩家對業者的信任,進而促進交易活絡。
反之,若業者因短期便利而隱匿資訊,不僅可能違反法令規定,未來一旦遭主管機關查核,將面臨罰則與信譽雙重打擊,得不償失。
我們理解,有些會員業者可能擔憂過度揭露資訊會增加風險,例如遭遇詐騙或惡意攻擊。
協會也要提醒大家,透明並不等於毫無防備。業者可以透過資安措施、專業客服與內控制度,來降低風險,同時符合政府規範。
當整體產業資訊公開化、透明化,正規業者才能與不良經營者區隔開來,提升整體市場的形象與公信力。
隨著政策與法規逐步到位,產業生態正進入一個「去隱匿化」的階段。
協會呼籲所有業者,應積極配合相關規範,在經營的網站、或社群平台,清楚揭露公司名稱與統一編號,並妥善保存電子交易紀錄。
我們相信,這樣的轉變雖然需要時間適應,但長遠而言,將帶給產業更穩定的環境,也讓消費者能夠更安心參與交易。
協會將持續扮演產業與主管機關之間的橋樑,協助會員解讀政策、釐清疑慮,並提供合法合規的建議。
也希望所有業者能以長遠眼光看待這一波資訊透明化的浪潮,共同為建立健康、公平與永續的產業生態努力。
引用財政部新聞稿:規範網路銷售營業人應公示稅籍暨保存交易紀錄及登記新制輔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