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資訊] 萬金案:幣商是不是共犯?中立業務行為的法律界線

📘 第二篇|中立業務行為與產業誤解

 

第二核心爭點:「功能上不可或缺」標準的濫用,與「中立業務行為」的法理棄守

二審法院之所以能將幣商入罪,是援引了一個極具擴張性的概念——「功能上不可或缺之重要性」。
法院認為,因為幣商提供了兌現管道,讓虛擬金幣有了真實財產價值,所以幣商對賭場的成立不可或缺,進而推論出幣商與遊戲平台具有「犯意聯絡」。

  1. 對「中立業務行為」的徹底否定

在現代社會中,有太多商業服務客觀上都會「幫助」到犯罪的完成,但刑法不能因此將這些商人全數入罪。
提供網路服務的電信公司、提供伺服器租賃的雲端業者、甚至提供轉帳入金的銀行,對於線上博弈的存續絕對都是「功能上不可或缺」的。
只要這些業者是基於正常的商業模式提供服務,沒有與犯罪集團有主觀上的「惡意合謀(犯意聯絡)」,其行為就應受「中立業務行為」理論的保護而阻卻違法。
幣商提供的是一種基於匯差獲利的「數位資產流動服務」,就如同當鋪或外匯兌換所。
二審法院僅以「客觀上促成了兌現」這個結果,就反向推論幣商具有「主觀上的犯罪故意」,似乎有倒果為因之嫌。

  1. 原審對「科技機制」與「市場經濟」的錯誤連結

爭議一:將「系統防通膨機制」解讀為「共犯利潤抽成」。二審法院認為系統自動扣除 3% 手續費是抽頭。
實則在虛擬經濟中,這是「燒幣機制(Coin Burning)」,旨在防止金幣膨脹導致物價崩盤。
這對所有玩家一體適用,並非專為幣商設計的抽頭。將「無差別的系統設定」扭曲為「共犯協議」,是對遊戲領域的誤解。

爭議二:將「市場價格均衡」解讀為「犯罪定價協議」。法官認為所有幣商匯率一致代表有勾結。
實則在資訊透明且利潤極薄的市場中,價格必然走向收斂。
官方儲值 1:100 與幣商成本的雙重約束,自然產生「市場價格均衡」,就如同全台灣加油站油價幾乎一致。

爭議三:將「開設數位帳號」解讀為「設立專屬櫃台」。虛擬金幣無法在物理世界面交,唯一的交付手段就是登入遊戲並轉帳。
將「達成交易的唯一途徑」羅織為「包庇鐵證」,完全無視了數位商業的客觀運作限制。

 

陳漢恭律師

現為威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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