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資訊] 萬金案:用刑法管產業?數位經濟的制度困局

📘 第四篇|制度解方:行政監管 vs 刑法介入

 

結語:制度性的死局,與第三審的歷史責任

「萬金銀行案」二審判決在法理適用上存在諸多論理的斷裂。
這不僅是幣商個人的刑責問題,更是台灣在虛擬資產轉型期,我們期盼最高法院能回歸刑法釋義學,針對原審的矛盾進行審查。
若放任擴張解釋成為先例,摧毀的將不只是一個產業,更是人民對「罪刑法定」最基本的信賴。

制度的解方:應由主管機關行政調控,而非濫用刑法屠刀

面對數位經濟帶來的虛擬資產交易爭議,我們必須嚴肅地向國家提出一個核心呼籲:解決數位時代的商業邊界問題,應該仰賴「行政主管機關的調控與納管」,而不是什麼都用「刑法」來處理。
刑法在法治國家中具有最後手段性。它是一把粗暴的屠刀,可以用來砍斷明顯的犯罪,但絕對無法用來修剪、規範一個正在發展中的複雜數位生態系。

 

  1. 刑事處罰無法解決市場需求與監理真空

把幾個幣商抓去關、沒收他們的財產,根本無法解決市場上龐大的虛擬資產流動需求。目前幣商面臨的最大困境,在於「監理歸屬不明」。
與其由刑事法院透過對遊戲領域的一知半解、擴張法條解釋來定罪,國家真正該做的,是由數位發展部或經濟部出面,針對「遊戲幣兌換業者」建立一套明確的「行政登錄與監管機制」。

 

  1. 透過行政手段實現精準控管

如果國家認為虛擬金幣的流動存在風險,完全可以透過行政手段進行有效調控。
例如:要求業者必須取得特定執照、設定每日交易額度的上限、強制要求對接第三方支付以確保金流透明、並嚴格執行洗錢防制的申報義務。
當行政機關(如財政部)已經開始透過稅務手段對此產業進行初步管理時,這條「行政監理」的路徑就已經開啟。
司法機關應當尊重行政權的前置調控功能,給予產業合法化的過渡空間,而不是粗暴地將所有提供數位資產流動的業者,通通抹黑為賭博共犯。

 

  1. 立法明確化才是終極解方

真正的解決之道,是推動立法院對「遊戲虛擬資產交易」進行明確立法。
透過建立遊戲幣商的經營條件、消費者保護機制與違規的行政罰鍰,讓業者有明確的法規可以依循,讓主管機關有權力可以管理。
如果執政者怠惰於行政監理與立法,轉而任由司法機關在法條文義的邊界上恣意擴張、用過時的實體觀念審判數位經濟,這不僅是對合法納稅業者的屠殺,更是扼殺台灣數位產業發展的致命毒藥。

陳漢恭律師

現為威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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