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資訊] 萬金案:從判決衝擊看法理斷裂
📘 第一篇|導論與核心問題:司法判決的法理斷裂
導論:剝開司法判決的表象,直擊法理論證的斷裂
在虛擬遊戲幣的商業領域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4 年度上易字第 61 號刑事判決(業界俗稱「萬金銀行案」),無疑對整個數位資產流動產業投下了一顆震撼彈。
該判決推翻了一審的無罪認定,將單純提供遊戲幣兌換服務的業者,以「功能上不可或缺」為由,逕行論以刑法第 268 條「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之共同正犯。
然而,當我們暫時放下產業生存的焦慮,純粹以刑法上構成要件該當性,以及現代商業運作邏輯來檢視這份判決時,會發現法院在法理適用與邏輯推演上,存在著若干的論證跳躍與對產業的誤解。
而這些未經嚴格檢驗的法理論證,不僅是導致幣商面臨牢獄之災的根源,更是本案上訴至最高法院時,必須面對的核心法律爭點。
本文將直接從刑法總則與分則的核心觀念出發,深度剖析二審判決在「犯罪既遂時點的認定」、「中立業務行為」、「法秩序統一性」以及「刑罰體系評價」等四大面向出發。
這不僅是為了產業發聲,更是為了捍衛「罪刑法定」與「法律明確性」這兩道法治國家的最後防線。
第一核心爭點:遊戲幣的法律定性與「賭博罪既遂時點」的法理矛盾
首先,二審法院對於「遊戲幣究竟是什麼」,以及「賭博行為究竟何時完成(既遂)」,存在著若干的邏輯矛盾。而這個矛盾,造成幣商成立「共同正犯」的法理基礎薄弱。
- 遊戲幣是「財物」還是「財產上利益」?
我國刑法第 266 條與 268 條之賭博罪,其核心定義為「以偶然事實之成就與否,決定財物之得喪變更」。因此,法庭必須先定義線上娛樂城的「遊戲幣」在刑法上的定性。
若遊戲幣被認定為「財物」或「具有經濟價值的財產上利益」:那麼,當玩家在遊戲平台上按下老虎機的按鈕,且系統開出隨機結果、將遊戲幣撥入或扣除於玩家帳號的那一瞬間,財產的得喪變更就已經發生了。
在法理上,賭博罪在此刻就已經「既遂」(犯罪行為已然完成)。
- 「事後處分行為」不可能構成事前或事中的「共同正犯」
二審判決最大的法理盲點在於:如果賭博行為在「遊戲結果出爐、金幣結算」的那一刻就已經既遂,那麼玩家事後拿著贏來的遊戲幣,去找外部的獨立幣商兌換成新台幣,這在刑法上屬於什麼行為?
姑且將這叫作「對犯罪所得的事後處分行為」。然而刑法上的「共同正犯」,必須是在犯罪實行之「事前」或「事中」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一個犯罪一旦「既遂」甚至「終了」,後續介入的人就不可能再成為該犯罪的共同正犯。頂多可能構成洗錢或贓物罪,但絕對不會時光倒流,變成「賭博罪本身」的共同正犯。
白話地說,這就像是地下簽賭。賭客跟組頭對賭,比賽結束、勝負揭曉的那一刻,賭博罪就成立了。
如果賭客贏了錢,隔天拿著這筆錢去銀樓買黃金保值,難道銀樓老闆會因為提供了「資產轉換的管道」,就溯及既往地變成昨天那場簽賭的「共同正犯」嗎?當然不可能。
陳漢恭律師
現為威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